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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天域强盛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天域强盛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域强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69121233-5。法定代表人:王天伦,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0967-1。法定代表人:李凯,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天域强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天域强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天域强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天域强盛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撤销其与上诉人重庆天域强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帝都广场项目补充协议》,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7万元。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重庆天域强盛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