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催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濮阳市新动力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田宏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濮阳市新动力电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迎民催字第116号申请人濮阳市新动力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田宏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丙勋,该单位会计师。申请人濮阳市新动力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800051/20272811号,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濮阳市新动力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恩翔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王健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