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林与被告孙传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60号本院对原告李桂林诉被告孙传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七行中“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151549.2元”更改为“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122000元”;第八行中“伤残限额项下含精神抚慰金在内赔付139549.2元”更改为“伤残限额项下含精神抚慰金在内赔付110000元”;第九行中“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44780.25元”更改为“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74329.45元”。审 判 员 尹庆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