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孙超窝藏、包庇罪,孙超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388号罪犯孙超。现于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大刑一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超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其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10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5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度监狱单项奖励2次。现累计积分312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孙超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