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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三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姜士昌诉被告冯玉柱、杨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士昌,冯玉柱,杨凤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三初字第83号原告姜士昌,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冯玉柱,男,56岁,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杨凤群,女,55岁,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士昌诉被告冯玉柱、杨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冯玉柱名下的清国用93字第23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冯玉柱名下的清国用93字第239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彦审 判 员  闫恒新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金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