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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广文诉李关栓、李国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文,李关栓,李国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张广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广霞,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关栓,男,汉族。被告李国治,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文诉被告李关栓、李国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广文承担。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燕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