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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从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蒙X妹申请执行梁X顺同居关系纠纷案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花妹,梁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从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蒙花妹,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梁光顺,男,壮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无文化,农民。本院作出(2015)从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梁X顺与案外人孟X冬所共有的车牌号为贵H160**的长途中巴车。现被执行人梁X顺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X顺与案外人孟X冬所有的车牌号为贵H160**的长途中巴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和审判员  王绍勇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石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