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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某。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文某。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其案款89731.0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将案件款89731.09元扣划至本院,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