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4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窦建新与马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建新,马俊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4420号原告窦建新,居民。被告马俊青,居民。原告窦建新诉被告马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5日中止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还原告窦建新。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