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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4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窦建新与马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建新,马俊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4420号原告窦建新,居民。被告马俊青,居民。原告窦建新诉被告马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5日中止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还原告窦建新。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