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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喜臣与刘增龙、沈阳华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沈阳华方先进制造技术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喜臣,刘增龙,沈阳华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沈阳华方先进制造技术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6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喜臣,男,194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增龙,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华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华方先进制造技术学校,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上诉人李喜臣因与被上诉人刘增龙、沈阳华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沈阳华方先进制造技术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177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耀锋、谢宏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喜臣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喜臣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喜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智代理审判员  王耀锋代理审判员  谢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席红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