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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石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杨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55号罪犯石杨,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于2012年11月2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石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石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1至6月,被告人石杨违犯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安阳市北关区新兴快捷宾馆312房间以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地产开发需要贷款,与集资房签订借款合同,期限半年或三个月,月利率6%,集资户实际交款时,先扣除前3个月利息,对中间人及集资户予以11%-22%不等的返点,合同到期后再结算本金及余息。石杨从2011年1月至6月,通过1093人次,集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830万元,扣除本息3062.03万元,集资实收金额为6767.97万元,汇入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贾贵臣(另案处理)指定的帐户人民币6418.6万元,兑付1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石杨存款73579.53元。2010年10月27日至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石杨在安阳市北关区和平宾馆、新兴快捷宾馆312房间等地以安徽威龙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石杨为安徽威龙吸收存款票面金额为2073万元,涉及402人次,实收金额为1922.42万元,已支付利息250.895万元、返点78.62万元,未能如期兑付金额为1592.905万元。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杨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表扬2次,2013年12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石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孙晓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