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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桐梓县娄山关镇再思学校与陈利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梓县娄山关镇再思学校,陈利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487号原告桐梓县娄山关镇再思学校。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云丰巷。法定代表人蒋再思,校长。委托代理人辜月健,系该校职工。被告陈利平,女,1984年5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原告桐梓县娄山关镇再思学校诉被告陈利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审查发现陈利平因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书(桐劳人仲裁字〈2014〉第442号)已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我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之规定,本案应当撤销,并入我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429号案件中一并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487号案件,将该案诉讼请求并入本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429号案件中一并审理;二、桐梓县娄山关镇再思学校在(2015)桐法民初字第429号案件中的主体为“被告(并案原告)”,陈利平在(2015)桐法民初字第429号案件中的主体为“原告(并案被告)”。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