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程建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443号罪犯程建,男,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2006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0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年2月20日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天,并处罚金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对罪犯程建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程建在服刑改造期间,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获三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经审查该犯于2013年上半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程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但其多次犯盗窃罪,因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盗窃罪,表明其主观恶性深,改造难度大,故对罪犯程建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