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坚诉与被告何顺武、文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坚,何顺武,文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王明坚,福建省南安县人,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冯在照,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侬立勇,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顺武,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朱明武,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明昌,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文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沙坝社区建禾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云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坚与被告何顺武、文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文山州焱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山水文苑项目一标段第3、4号楼第1至6层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故依法应对本案进行中止诉讼,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进行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廖玉忠审 判 员 肖永廷人民陪审员 余素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向文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