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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宋某某在开庭时未到本庭参加诉讼,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胜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庆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