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宋某某在开庭时未到本庭参加诉讼,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胜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庆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