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牛民催字第23号申请人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沈巍。委托代理人李博,女,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持有成都银行沙湾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CB/0102754328,出票日期:2010年11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1年5月17日,出票人全称: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付款行全称:成都银行沙湾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贰佰捌拾贰��整,收款人全称:江苏亚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常州交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