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栖霞通泰矿业有限公司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通泰矿业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7号原告:栖霞通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法定代表人:路徐江,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庆,原告单位法律顾问。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代表人:王爱华,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栖霞通泰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龙口市七甲镇开采金矿。2014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道内作业矿工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为70万元。2014年10月30日,原告职工李大军在井下工作期间因公死亡,原告当时按规定向被告报案,并于11月5日对李大军亲属进行赔偿。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通知原告对死亡职工李大军的赔偿标准为235593元。被告的赔偿标准与双方签订的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标准相差464407元,被告已违反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令被告按照雇主责任保险单约定理赔原告职工死亡补偿464407元。本院认为:经查该保险的承保机构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加盖的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专用章。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栖霞通泰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发远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晓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