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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存堂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行政裁定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存堂,山阴县工伤保险事业所,山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朔中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存堂,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原山阴县圪洞窑煤矿工人,住山阴县X镇X村X区*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阴县工伤保险事业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官,职务局长。上诉人李存堂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4)山行初字第2号驳回起诉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存堂于2007年2月9日在山阴县工伤保险事业所出具的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待遇领取表上签字并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应当已经知道被上诉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上诉人于20I4年10月8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和最长保护期限,故其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存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春山审判员  郭明霞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