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散运光与钟建军、武汉福达鑫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散运光,钟建军,武汉福达鑫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散运光,个人经营者。被执行人钟建军,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武汉福达鑫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言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民-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散运光支付赔款1325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55元、申请执行费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建军、武汉福达鑫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宗猛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阮亚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