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执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益霞、张益娟与高如文、王素珍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益霞,张益娟,高如文,王素珍,高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闸执字第1984号申请执行人张益霞。申请执行人张益娟。被执行人高如文。被执行人王素珍。被执行人高鸿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益霞、张益娟与被执行人高如文、王素珍、高鸿伟(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817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查,目前拆除上海市闸北区阳曲路XXX弄XXX号XXX室天井搭建的顶棚暂时有困难,本案暂存在执行不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817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湘龄执行员 程红东陶伟民陶伟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