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骆晓玲与陆红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晓玲,陆红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074号申请执行人骆晓玲。被执行人陆红美。关于骆晓玲与陆红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泰河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陆红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9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泰河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新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