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胡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33号罪犯胡洁,曾用名胡杰,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淮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23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胡洁不服,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洁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2日作出(2006)一中刑终字第271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胡洁撤回上诉。刑期自2005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于2006年12月2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胡洁在执行期间,2009年5月21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胡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胡洁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胡洁以低价购房为名,先后骗取翟某甲、翟某乙人民币44.45万元。以办理孩子来京上学一事,骗取程某某人民币10万元。以帮助程某某妻子开设中青旅分社为名,骗取程某某人民币14.4万元。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洁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13年5月、2013年9月、2013年12月、2014年4月连续获表扬5次,2012年10月获记功1次,2012年12月、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