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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江某,周村纺织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吕智,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某,个体司机。原告江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诉称,2012年9月26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并就债权债务达成协议,被告当场书写欠条一份,表明欠原告5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6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并就债权债务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处理和其他栏中均无被告欠原告5万元的记载。被告未到庭质证,原告除本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本案所涉欠条的真实性。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原件一份,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智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之时,已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完毕。离婚协议书记载的财产处理内容已经非常完备,且并无被告欠原告5万元的记录。而被告又于当日同时书写欠条一份,不合常理。被告是否欠原告5万元,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事实。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可待补充完善证据后另行起诉。原告本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万元的主张,本院暂不予支持。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仇传江审 判 员  董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京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