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调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X,男。2012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从辽宁省高山子监狱解回,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调检公诉刑诉(2014)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伟、何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初,被告人马XX虚构其为本钢集团采购处处长,以能够帮助刘XX(被害人)办理向本钢销售硅灰石粉所需的入网手续为由,骗取刘XX入网费人民币30,000元。同年4月初,被告人马XX以上述同样手段,以能够帮助范XX(被害人)办理往本钢销售煤炭所需的入网手续为由,骗取范XX人民币35,000元。综上,被告���马XX共诈骗作案2起,诈骗总数额为65000元人民币,所骗赃款已部分返还被害人,其余被其挥霍。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处罚。被告人马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初,被告人马XX虚构其为本钢集团采购处处长,以能够帮助刘XX(被害人)办理向本钢销售硅灰石粉所需的入网手续为由,骗取刘XX入网费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本案源于刘XX报案,并于2013年12月3日下午13时,迎宾路派出所民警将正在北镇监狱服刑的马XX解回。2、控告书:梁福平、刘XX、范XX控告马XX诈骗。将为销售硅灰石粉上本钢内部网的上网费3万元,当着赵XX的面交给了马XX。2011��4月10日上午9点多,赵、马两家把骗往电厂发煤的上网费35000元和向我借的15000元汇给了我们。3、户籍证明:马XX,男。4、证明:马XX是本溪钢铁公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南芬露天铁矿运岩车间职工,于2013年2月解除劳动合同。马XX不是本钢采购中心处长,也不是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5、刑事判决书:(1)马XX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2)刘XX、范XX、梁XX、尚XX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6、收条:马XX收到王XX人民币三万元。收到刘XX硅灰石粉100吨。收到刘XX325目硅灰石粉100吨,价格69800元。7、其他证据材料:刘XX具有营业执照,并将硅灰石粉粉碎机申请专利。(二)证人证言1、证人梁XX证言:2010年春,刘XX让我去本溪找人联系往本钢销售硅灰石粉,我在本溪遇见同乡武XX谈及此事,武XX把我与刘XX带到南芬区���堡村赵XX家,赵XX说有个好兄弟叫马XX,大学本科毕业,在本钢上班,刚提升为本钢采购中心处长,管采购。过了一段时间赵XX让我们过去,我们当即雇车去赵XX家,第二天同赵XX一起在本溪火车站附近见到了马处,我们向马处说明要往本钢销售硅灰石粉的事,马处说没问题。第二天赵XX、马XX、武XX三人同我们来到调兵山,他们在我公司看了看,马说我们的产品符合本钢采购要求,让我们做一个录像光盘,录制一下厂区及设备加工流程交给他。第二天陪他们吃饭的时候,马XX对我们说,要往本钢销售硅灰石粉必须得上本钢内部网,上网费3万元。另外要求证件要齐全,马处让我们办ISO质量体系认证,他们走后,我们花二万多元办理了ISO质量体系认证书,证件办齐后,我和刘XX、王XX三人带着证件和3万元上网费到了赵XX家,我们向赵XX提出这3万元交给本钢采购中心财务。赵XX说这事你们先不要出面.一切事都由马处安排,你们把钱给马处就行了。在吃饭的时候王德喜把刘XX给他的3万元交给马处。赵XX、马XX二人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他们的行为导致我公司财产损失53.3万余元,具体是上网费3万元、100吨硅灰石粉6.9万元;给刘书记卸车费3000元;赵国梁要麻将机1500元;马XX要“办事钱’’3000元;春节前要3000元现金,4份礼品4000元,合计11万余元。造成公司损失是我们多次去的路费加吃喝共计3万余元;通过朋友关系给赵XX要名人字画三幅价值2万余元,厂家的10块箅板样品和不能履约索赔2万元;按照赵、马要求我们购买了装硅灰石粉的编织袋花3.5万元;同样按赵、马要求,我们启动大容量(315kw)变压器一年多,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还有给赵、马加工完没送的硅灰石粉120吨,8.376万元,买来没加工的硅灰石矿100余吨3万余元,合计53.3万余元。2、证人武XX证言:大约三、四年前的一天,在本溪市的公交车上,我遇见了梁XX,他问我能不能帮他往本钢销售硅灰石粉,我就给我朋友赵XX打了一个电话,问他能不能帮助销售硅灰石粉,赵XX说能,让我把人带他家去,我和梁XX就去了,赵XX问了一些厂子的情况,并让我把样品拿来看看。过两天,梁XX带着刘XX和硅灰石粉样品找到我,我就帮着联系赵XX,赵XX过来后说马处长要来。过一会来了一名男子,他就给我们介绍说是马处长,赵XX和马处长提出到厂子看看,我们就去了,并在调兵山的饭店吃的饭,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听马XX提过往本钢销售的入网。3、证人赵XX证实:我是通过彤X认识的马XX,马XX给刘XX入网的事我知道,要3万元钱,是在我家附近的一个饭店给的,刘XX给过我3000元钱,说是给孩子的压岁钱。4、证人王XX证实:2011年1月8号,刘XX给��打电话说让我跟着去本溪送本钢的入网费3万块钱,再研究送硅灰石粉的事,第二天,我和刘XX见的面,当时把3万块钱交给了我、我和刘XX、梁XX就一起去了本溪,在赵XX家附近的一个饭店里,见到了马XX,我将刘XX给我的3万块钱交给了马XX,在我的要求下,马XX就给我打了一张3万块钱的收条。5、证人刘XX证实:2011年3月份具体那一天我记不清了,马XX给我打电话说有一车硅灰石粉从调兵山运来寄存在我公司院里,当时我就同意了,两天后,来了一辆大货车,加司机一共3人,他们拉了一车硅灰石粉到我院里,马XX打电话说让我把货卸了,并让我们要3000元的卸车费,卸货过程中我们把马XX找来了,卸完货后马XX就领着货主和司机走了。现在硅灰石粉在我院内放着。6、证人姜XX(本钢储运中心职员)证实:马XX没因为销售硅灰石粉和销售煤炭的事找过我。7、证人贺X证实:我从2010年开始就在本钢采购中心工作,这没有马XX这个人,我也不认识他,另外本钢设备备件处是买设备的,原材料不归我们管。8、证人彤X(本钢工程师)证实:我们在一起吃过一回饭,饭桌上我听赵XX、马XX说能替刘XX、梁XX办一些事,往本钢销售一些东西,他俩一唱一合的。(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XX证实:梁XX是溢芳纸业企业法人,2010年春,梁XX去本钢给我联系销售硅灰石粉,后来我同梁XX去了本溪,在本溪见到了武XX、赵XX,就在赵XX家谈了销售硅灰石粉的事,赵XX说他有个小兄弟叫马XX,大学本科毕业,现在是本钢采购中心的副处长。过了一段时间,我同梁福平打车去本钢采购中心,期间我们给赵XX打电话,他让我们到南芬见面,在南芬吃完饭后去本钢采购中心去接马处长,但没见到马处长,我们在本溪住了一宿,第二天我们在客运站附近见到马处长,我们一行四人来到调兵山,并说来生产现场视察,谈销售硅灰石业务。到后我介绍了生产概况,参观了整个厂区,晚上我留他们在调兵山宝平国际酒店吃的饭,席间马处长和赵XX说我们要往本钢销售硅灰石粉,必须得上本钢内部网,入网费3万元,上网时需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证件,少一件也不行,我们为此花费了两个多月的时间,一个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就花费2.2万元,来人吃住等费用还不算在内。证件办完后我同梁XX、王XX送到南芬赵国梁家,同时也把3万元上网费给了马处长,并请他们吃饭。2011年元旦前夕我们去赵XX家,在南芬赵堡吃完饭,赵XX说你们春节节后初九一十五之间往本钢送硅灰石粉,赵XX说马处长给你们办事你们一点表示都没有?马处长给你们办事是看我面子,他自己花3000多元,你们就给3000元吧,春���前夕我们就去给他们送礼,送礼花2200元,并将马处长为我们办事花的3000元交给赵XX,又给他1部手机价值1500元,这些都交给了赵XX,赵XX说马处长的钱交给他就可以。2010农历12月28日,赵XX、马处长一行四人到调兵山来回礼,礼物是蛤蟆,他们说价值1000元,我在调兵山黄海鱼村请他们吃的饭,并送给他们一张价值5000元的画,还有字画一张,是厦门的书法家送给我的,我又转送给他们了,又给他们四人每人带回去一箱海产品。2011年3月15日我们去送硅灰石粉,但我们不知道卸的地方叫什么名,那地方连厂都没有,是马处长叫刘书记接的货。卸货的人是刘书记找的,卸车费100吨3000元,当时就把卸车费给刘书记了,卸完货也没人验收,也没人给我们写收据,等到了下午,马处长来了,约我们去吃饭,马处长也没给我们写收条,马处长说差不了事,并说等你们的销售合同���本钢下来,一起给你们开入库单,我们就按照他说的吃完饭就回来了。2011年4月初,梁XX叫我给赵XX打电话问销售合同的事,赵XX说一切事都办好了,10号前我去调兵山给你送合同,还有材料单,这次要80一100目的,你们磨的太细了,本钢要粗粮不要细粮,要包米面,不要白面,告诉我要把成本降下来,我很感谢他,在这期间梁XX又找马处长销售煤,为销售煤的事又给马处长汇去35000元。钱汇给马处长就再也联系不上,梁XX和销售煤的人就着急了,他们一同去本钢销售中心打听马处长(马XX),一直问到劳资科都说销售中心没有这个人(马处长)。这才知道我们上当受骗了。2、被害人范XX证实:我是通过梁XX认识的马XX,第一次见面是在调兵山大庙上边的一个静雅茶馆里,梁XX对我说马XX是马处长,马XX也没有否认,我们就坐在一起聊了一会天.当时刘XX和尚XX也在场了,��XX对我们谈的都是送煤的事,还说自己在本钢什么事都能办,当时马XX也没跟我们提钱的事,后来,梁XX给我打电话说:“马XX给他打电话说要往本钢送煤需要交入网费3万块钱,办事的好处费5千元钱’,一共是三万五千块钱。2011年4月1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和梁XX、尚XX一起到法库县的一个农业银行给马XX汇去了三万五千块钱,当时梁XX给马XX打的电话告诉他钱已经汇过去了。2011年4月5日下午我和尚XX、梁XX一起去了本溪,到了本钢采购中心想打听一下有没有马XX这个人,我们才知道上当受骗了。我们以谈事为由将赵XX、马XX骗到调兵山之后,马XX把三万五千块钱给我汇过来了,后来赵XX的妹妹说其中有二万三千块是他借给马XX的,我又把二万三千块钱退给了赵国梁的妹妹,我就得到了两万七千块钱。(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我通过赵XX认识的刘XX和梁XX,他们想往本钢送硅灰石粉,赵XX找到我,问我能办不,我说只要手续齐全就能办,当时赵XX把我介绍给他们的时候,说我是本钢的马处长,我没否认,因为之前我欠赵XX钱,一直没还,之后我和他们吃饭,说想卖硅灰石粉,必须得先入本钢的网,需要3万元的入网费,2011年春节前,我给刘XX打电话说需要2万元钱,他说没有那么多,后来我给梁XX打的电话,说以私人名义借2万元钱,他说没有那么多,就以汇款的方式给我打了1.5万元。之后在本溪的一个饭店,刘XX、梁XX和他的一个手下把入网费的3万元现金给的我,我当时给他打了一个3万元的收条。在这之后,刘XX着急销售硅灰石粉,这是我们之前商量好的部分,但是本钢没办完入网不收,于是我就给他找了武汉的一个买家叫高温耐磨材料厂经理金辉,当时金辉给我拿了型号单,说如果能做,就在你这买一些。于是我就拿着型号单去找刘XX问他能不能做,他们说能。在这之后刘XX过来送货,我托刘XX让把硅灰石粉寄存在他院子里,收了3000元装卸费,这钱直接给卸车的人了。2011年4月份,梁XX介绍范XX给我,想往本钢卖煤,于是我又以办理入网费为由收了他2万元钱。在这之后,梁XX和刘XX给赵XX打电话,说让我们过去一趟,我和赵XX还有赵XX的一个朋友来到调兵山,去了刘XX的厂子看看。到厂子后,他们就把我和赵XX分别弄到两个屋子里,并拆穿我不是马处长,范XX说不和我合作了,让我把3.5万还给他。我就给我爱人打电话,让他把钱汇到范XX的账户上,当时我爱人借了2万7千元,我从赵XX借了2万3千元,一共汇了5万元钱到范XX的账户上。其中还梁XX1万5千元。这样他们才放我走。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以能够帮助范XX(被害人)办理往本钢销售煤炭所需的入网手续为由,骗取范XX人民币35,000元一节,因有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调刑初字第128号)、控告书、范XX证言、被告人马XX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XX在案发前已将人民币35,000元钱退还给范XX,该款项不应被认定为犯罪数额。公诉机关指控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马XX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未缴纳)。与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4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马XX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五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鹏人民陪审员 王柱连人民陪审员 韩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