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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大庆市高新区隆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邱仕英、王树林、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市高新区隆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邱仕英,王树林,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大庆市高新区隆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维也纳音乐花园D-10号商服楼6号。法定代表人孙立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邱仕英,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王树林,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建设路D-2-SF-18号。申请人大庆市高新区隆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仕英、王树林、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邱仕英、王树林、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9065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大庆市弘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大庆市高新区隆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19906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邱仕英、王树林、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9065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忠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