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盱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季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季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陈某,厨师。被告季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立东,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本案被告主体错误需要另案诉讼,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沈安刚代理审判员  高 林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