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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催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浙江星辰气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星辰气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乐催字第31号申请人:浙江星辰气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存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兰妹。申请人浙江星辰气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9日、汇票号码为3200005121557214、票面金额为10000元、到期日为2014年11月9日、出票人为温州雷盛气动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星辰气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星辰气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海敏审判员  臧仁波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瞿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