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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佳商仲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湖北创食人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与佳木斯绿野食品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创食人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佳木斯绿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商仲字第4号申请人湖北创食人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体育场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周雄鹰,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於强,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佳木斯绿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长胜路。法定代表人吕艳玲,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杰,黑龙江元辰(佳木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创食人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佳木斯绿野食品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经合法传票传唤,申请人湖北创食人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湖北创食人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北创食人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冬云代理审判员  路 敏代理审判员  崔思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春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