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一初字第0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2524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旭,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潘某因病死亡,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明武代理审判员 余 彪人民陪审员 曹胜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仕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