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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丁礼宁与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礼宁,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431号原告丁礼宁。委托代理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江某。委托代理人杨怿瑢。委托代理人江洋。原告丁礼宁与被告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礼宁及其委托代理人巫小莉、被告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杨怿瑢、江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礼宁诉称,原告于2008年7月7日进入被告处工作,职务为教师。期间签订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需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仅发出是否续约的征询,并未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违法未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各应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给原告。2014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未经学院同意,擅自以在职教师的身份组织其他老师参加外单位的有偿工作,对学院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为由,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非法解除和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为此提起劳动仲裁,因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原告的部分请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6,090元(人民币,下同);2、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6,090元;3、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6,090元。被告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辩称,2014年2月17日至2月18日期间学校开学,原告应到学校报到并参加学校的活动,但原告未报到,事后也未办理请假手续,故按照旷工处理。2014年3月13日学校召开全院教师大会,原告虽请假但未得到被告同意,私自不来学校旷工半天。另外原告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组织教师参与有偿商业活动,未经过学校批准,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故被告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于2013年7月上旬到期前,被告提前一个月向原告征询意见,询问是否同意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延续,原告以书面形式答复被告愿意延续至2016年8月31日,被告将原告的书面答复作为合同附件附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后作为续签条款,故被告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7月7日起至被告处担任教师工作,双方曾签订过期限分别为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7月11日,原告在被告向其发出的劳动合同到期回复函中勾选同意延续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延期至2016年8月31日。2014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未经学院同意,擅自以在职教师的身份并组织其他教师参加外单位有偿工作,对学院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为由,通知原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8月31日解除。2014年10月23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与本案诉请一致的仲裁请求。2014年12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1374号裁决书,裁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090元,对原告的其余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要求解决。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1374号裁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告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已经向原告征询续签意见,可见被告并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征询续签意见以及原告的书面回复行为已经构成劳动合同的续签行为,故对于原告提出的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告在劳动合同到期回复函中勾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表明原告同意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应当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回复函后,向被告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见。原告在被告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时并未作出相关意思表示,故对于原告提出的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虽辩称不同意支付,但鉴于被告在仲裁裁决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0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礼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090元;二、驳回原告丁礼宁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建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诗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