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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宋成虎与刘玉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虎,刘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宋成虎,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执行人刘玉海,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23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玉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玉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玉海在银行的存款313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维新审判员  马建军审判员  霍娜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图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