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张龙凤与郑素玉、郑立言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凤,郑素玉,郑立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098号申请人:张龙凤,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郑素玉,女,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郑立言,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龙凤与被申请人郑素玉、郑立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张龙凤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素玉、郑立言所有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