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龚辉与张湾区堰中市场飞远商贸商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辉,张湾区堰中市场飞远商贸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龚辉。被执行人张湾区堰中市场飞远商贸商行。申请执行人龚辉与被执行人张湾区堰中市场飞远商贸商行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龚辉于2015年1月30日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劳人仲(2014)裁字第102号裁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龚辉2013年中秋节和国庆节加班费675元及双倍工资9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辉与被执行人张湾区堰中市场飞远商贸商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湾区堰中市场飞远商贸商行应支付龚辉双倍工资9000元及2013年中秋节和国庆节加班费675元,共计9750元。由被执行人张湾区堰中市场飞远商贸商行一次性支付龚辉18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龚辉自愿放弃执行,龚辉在张湾区堰中市场飞远商贸商行工作期间产生的经济往来就此了结。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由张湾区堰中市场飞远商贸商行负担。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劳人仲(2014)裁字第10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