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14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2014)府民初字第01466-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彦宝,杨双梅,刘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466-3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人们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班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亮,男,汉族,1982年5月14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系该行职工。被告张彦宝,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陕西省府谷县大昌汗乡前五当沟自然村*号。被告杨双梅,女,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乡张明沟村瓦石沟自然村*号,系张彦宝之妻。被告刘洋,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陕西省府谷县黄甫镇韩家湾西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彦宝、杨双梅、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向奇审 判 员 李彦杰人民陪审员 杨贵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