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胡安坤与万源市龙马硅铁矿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11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安坤,万源市龙马硅铁矿厂,陈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119号申请人胡安坤,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执行人万源市龙马硅铁矿厂。被执行人陈大平,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源市龙马硅铁矿厂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万源市龙马硅铁矿厂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万源市龙马硅铁矿厂已主动履行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万源市龙马硅铁矿厂在万源市财政局的安全风险保证金81275.00元(含执行费1275.00元)提取至万源市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永强﹤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