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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6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实与夏庆功、王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实,夏庆功,王春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6099号原告谢实。被告夏庆功。被告王春芝。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实与被告夏庆功、王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存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实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00元,减半收取8700.00元,由原告谢实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凌 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