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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文才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才,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432号原告:李文才,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龙鹏界,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伟,系巴南区众益仓储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才与被告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李文才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文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筱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思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