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文才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才,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432号原告:李文才,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龙鹏界,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伟,系巴南区众益仓储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才与被告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李文才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文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筱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思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