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綦法民初字第07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罗文英与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7150号原告罗文英,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犹元开,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清溪桥87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1070-2。法定代表人张敬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英与被告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文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文英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