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6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谭世雄与武汉集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世雄,武汉集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643-2号申请执行人:谭世雄,1951年11月22曰出生。被执行人:武汉集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三层楼鄂电材4号。法定代表人:郑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政,系武汉市集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谭世雄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集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2489,2元,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集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存款13500元,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市集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昌区和平大道441号(三层楼鄂电村4号2-2栋,建筑面积:547.74平方米,所有权证号:昌201200273)房屋。2014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武汉市集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陈述被査封房屋价值440万左右,请求本院解除査封。2015年1月20日被执行人武汉市集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置換被查封财产申请书,要求用价值3万元的投资理财产品置換被查封的房屋,2015年1月28日被执行人武汉市集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江政向本院提交担保书,承诺用他个人投资的3万元理财产品‘保赢1号’作抵押,并用他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担保本安案2015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全部债务,并在此期间毎月返还至少1000元。2015年2月本院依法查封了置換的抵押物‘保赢1号’,收到了2月份返还款1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市集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昌区和平大道441号(三层楼鄂电村4号2-2栋,所有权证号:昌201200273)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长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毕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