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3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邱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荣华,吴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046-4号申请执行人邱荣华。被申请执行人吴春锋。邱荣华与吴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吴江民初字第0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春锋因履行借款担保义务应给付原告邱荣华人民币14万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邱荣华6000元,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6月止被告吴春锋于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邱荣华3000元,另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邱荣华3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邱荣华3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邱荣华26000元。二、若被告吴春锋未按期完全履行,则原告邱荣华有权就到期未履行及未到期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邱荣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邱荣华负担。因吴春锋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邱荣华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执行标的为140000元,执行费为2000元。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春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除预查封吴春锋名下祥瑞苑8幢201室、龙河花园1幢404室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吴春锋名下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苏E×××××)外并无其它财产线索。2014年9月10日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吴春锋所在芦荡村调查得知吴春锋以前是养鱼的,和周巧虎一起开过娱乐会所,因经营不善,后来转掉了,现在和其老婆一起管理由别人投资的鱼塘,家里条件也不太好,女儿在厂里打工,拆迁分到三套房子,祥瑞苑的房子由其一家居住,龙湖花苑1幢404的房子已经卖掉两年了,还有一套房子没钱去拿。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依法委托苏州名典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吴春锋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桑塔纳牌小型汽车进行评估。经过评估,被执行人吴春锋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桑塔纳小型汽车评估价值为8400元。2014年12月4日,本院依法裁定被执行人吴春锋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以评估价8400元为拍卖底价在淘宝网上进行拍卖,2014年12月4日,被执行人吴春锋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桑塔纳牌小型汽车由程晓(居民身份证号码××)以8400元人民币竞得。经查被执行人吴春锋在本院另涉及一件案件,为(2014)吴江执字第3175,二案共计367718元,2015年2月5���,本院依法通知三案申请执行人到庭召开债权人会议,优先支付邱荣华案件诉讼费1670元、评估费750元,汤根荣案件诉讼费2263元,剩余3717元,邱荣华案件标的140000元,汤根荣案件标的215000元,邱荣华案件应分配1486元,汤根荣案件应分配2231元,各申请执行人均无异议,上述款项已于2015年2月10日发放完毕。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吴春锋的财产调查情况、询问申请执行人有无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将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除拍卖吴春锋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桑塔纳牌小型汽车并分配完毕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0127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陆宇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