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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4年1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相识时间短,性格各异,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从2008年底就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胡某某没有到庭应诉,在收到起诉书后,提交了答辩意见。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同意离婚,但不承担一切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8年1月相识恋爱,同年2月22日在原綦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没有生育子女。原告诉称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于结婚当年年底就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答辩同意离婚。双方均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除原告陈述外,有被告的答辩意见、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本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