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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侯成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善进,侯成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侯善进,男,193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侯成森,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侯善进与被执行人侯成森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侯善进以(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成森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侯成森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侯成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成森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侯成森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成森的银行存款1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邓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