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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书旺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66号罪犯黄书旺,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17日作出(1997)榕刑初字第3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书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3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5月2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7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4年4月21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3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6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1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书旺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态度端正,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保洁员工种,能较好地完成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共获得达标分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书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4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