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翔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程邦举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翔刑初字第47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XX,曾用名程帮举,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1989年1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同日因患有心脏病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海林,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4)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少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X、辩护人陈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程XX与严X和在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村马巷公园内下棋时,因不满被害人尹XX在旁议论棋局而与尹XX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期间,被告人程XX被被害人尹XX挥拳击中眼部后,即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尹XX致其仰面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尹XX头部外伤,CT见颅底(后颅窝)、左颞骨岩部骨折,伤后ABR检查示左右耳高频听力下降,听觉传导通路延长,提示左右耳听神经损伤,左耳反应阈100dBnHL,右耳反应阈90dBnHL,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程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程XX先行支付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7700元。案在审理中,被告人程XX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2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收条、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严X和、刘XX、罗XX、杨XX、杨X宝、杨X和的证言,被害人尹XX的陈述,被告人程XX的供述与辩解,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琐事引发,被害人亦有挥拳击打被告人眼部,对双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因琐事引发,且被害人对双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但伤害手段一般,主观恶性较小,于案发后又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经审前社会调查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芳人民陪审员 李结顺人民陪审员 许传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彭跃琛附:本案所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