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黄纯斌与尤星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纯斌,尤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黄纯斌,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星辉,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纯斌与被执行人尤星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尤星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星辉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黄纯斌人民币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申请执行费5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尤星辉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尤星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线索;同时,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将被执行人尤星辉纳入失信名单;同时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可供执行,且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黄纯斌于2015年2月2日以其正与被执行人尤星辉协商处理该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