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4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邓某与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4280号原告邓某。被告周某,无业。系原告邓某之。原告邓某诉被告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长李建宁审判员陈卫华陪审员曾明清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甘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