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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渡法民初字第0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重庆旅行家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旅行家商贸有限公司,王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3058号原告重庆旅行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月光村50-36,组织机构代码30499128-8。法定代表人杨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松,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旅行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旅行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旅行家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旅行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旅行家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仅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