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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异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农商行)与訾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訾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异字第00014号案外人张建文,农民。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訾民清,农民。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农商行)与訾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建文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建文称:2013年11月16日,江苏桂田制衣有限公司占用案外人的秧板田土地,后将征地补偿款交给村里,由村里交给五组组长訾民清分别发放给各个农户。2014年2月25日,法院作出(2014)新执字第0387号执行裁定,将訾民清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其中有案外人的土地补偿款12000元。案外人认为,上述土地补偿款归案外人所有,法院应当中止对涉案款项的执行。经审查查明:2013年11月16日,江苏桂田制衣有限公司占用案外人的秧板田土地,每人补偿2000元。案外人家中共有6口人,应得土地补偿款12000元。合同签订后,桂田制衣公司将土地补偿款交给王庄村委会,由村委会交给该村五组组长訾民清统一发放。申请执行人新沂农商行与被执行人訾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新执字第0387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訾民清在新沂农商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案外人为此提出执行异议称,本院冻结的存款中有12000元系其土地补偿款,请求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以上事实,有案外人提供的新沂市马陵山镇及该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新沂农商行储蓄存单,领款明细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新沂农商行与訾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訾民清在新沂农商行的存款账户时,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訾民清名下的账号为3203810121010000049235号储蓄存单上的存款12000元予以冻结。经查,该款系案外人张建文的土地补偿款,由王庄村委会交由被执行人訾民清进行发放,该款不属被执行人所有。本院对涉案款项进行冻结,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单账号为3203810121010000049235号内12000元存款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雅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