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30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华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