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白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韩国军、孙凤娟、韩学博与洮南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国军,孙凤娟,韩学博,洮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白行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军,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个体,现住洮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凤娟,女,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学博,男,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薛智金,市长。委托代理人姜文成,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上诉人韩国军、孙凤娟、韩学博因诉洮南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国军、孙凤娟、韩学博以与被上诉人洮南市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国军、孙凤娟、韩学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韩国军、孙凤娟、韩学博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及洮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洮政房征补(2013)53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再执行。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国军、孙凤娟、韩学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晓静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裴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蕊 来源: